一年一度的网络购物狂欢节——“11·11”已经正式启动了!部分平台的发货也开始了,很多网点的派送工作量明细增加,有些网点不得已招聘了一些临时工。
最近几天,有些网点老板就“快递员交通事故”的咨询明显增多。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有些是老员工火急火燎,有些是临时工毛手毛脚,反正都是派送量增加导致的。
其中,有两种颇有争议的情形:
快递员和快递网点是承包关系,快递员出了交通事故后,快递网点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快递网点为规避法律责任,事先和快递员之间已经签订了免责合同,当快递员发生交通事故后,快递网点用免责合同予以抗辩是否可行。
沛泱公司一直在提供快递客服外包服务的同时,免费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由于最近类似情况比较集中,咨询的案例又尚未形成最终裁决。所以,我们整理了两个“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发布的案例,以供大家参考。
案 情 简 介 | 2021年5月23日,快递员赵某驾驶三轮电动车与邵某骑行的人力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邵某受伤入院,两车受损。事故认定书认定:赵某负事故全责。 事故发生后,邵某住院54天,共花费医疗费26872.16元。其伤情治疗终结后,经司法鉴定:邵某的损伤程度已构成十级伤残、邵某出院后的误工期90日,护理期20日,营养期20日。 |
法 院 判 决 | 法院认为:自然人的身体权、健康权依法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赵某经交警部门认定负事故全责。赵某为淮阳某快递公司员工,赵某与淮阳某快递公司之间为雇佣关系。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法院判决:周口市淮阳区法院判决邵某的各项损失由淮阳某快递公司承担。 |
沛 泱 提 示 | 尽管快递公司与快递员有签订免责合同,但车辆所有人是快递公司。且按照《民法典》有关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所以,快递员造成他人损害的,受害人的损失理应由快递公司负担。如快递员在事故中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快递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后,可向快递员追偿。这样,受害人合法权利得到保障,又可督促快递公司及时为快递车辆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还可以警示快递员在作业过程中自己注意行车安全,防止快递员恶意损害快递网点利益。 另外,沛泱公司特别提示:【权利可以放弃,义务必须履行】【免责合同的内容不可显失公平】,如果违反这两个原则,免责合同就变得毫无意义了。 |
案例来源:周口市淮阳区法院 |
上面这个案例和最近咨询的案件高度相似,极有参考价值。接下来的案例,是在快递行业中更为普遍,也是在公司提供快递法律咨询时,快递网点疑惑最多的。
案 情 简 介 | 诸暨某速递公司店口营业部(以下简称店口营业部)系诸暨某速递公司的分支机构。其中,店口镇万安路和盾安路等区域的快递收发业务,由陈某保承包负责。 2018年1月24日,陈某保驾驶轻便电动三轮摩托车,在取件途中与姚某恩驾驶的轻便电动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姚某恩受伤和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保负事故主要责任;姚某恩负事故次要责任。姚某恩前后共支出医疗费93967.48元。司法鉴定,姚某恩构成八级伤残、十级伤残各一处。 |
法 院 判 决 | 法院认为:陈某保与店口营业部之间是内部承包关系。虽陈某保从事快递业务所用的电动三轮车系其个人所有,但电动三轮车车身张贴了“某快递”的标识,陈某保对外以“某快递”的名义开展快递的收发业务。《邮政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经营快递业务,应当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经营快递业务。陈某保是不具有快递经营资质的个人,且店口营业部提交的情况说明书、收款收据和支付宝转账记录等证据能够证明其与陈某保系承包关系,陈某保在接受本院询问时亦陈述与店口营业部系承包关系。综上,可以认定陈某保与店口营业部之间属于企业内部发包、承包性质的法律关系。在承包经营模式下,承包人以发包人的名义对外开展经营活动,即使双方约定由承包人对承包期间的全部债务承担清偿责任,鉴于发包人与承包人的类似约定属于内部关系,发包人(店口营业部)与债权人(姚某恩)之间的关系属于外部关系,姚某恩也有权基于外部关系直接请求店口营业部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依据《民法总则》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民法典》第七十四条第二款)。因店口营业部系诸暨某速递公司的分支机构,故本案的赔偿责任由设立该营业部的诸暨某速递公司承担。 法院判决:由诸暨某速递公司赔偿姚某恩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合计350744.09元。 |
沛 泱 提 示 | 近年来,涉快递行业各类诉讼案件逐年增加。本案为快递员在收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涉及到快递公司、快递公司的分支机构、快递员等各类主体,极具典型性。 《邮政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经营快递业务,应当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经营快递业务。是本案在涉及主体的法律关系上、分配各主体之间法律责任上的关键所在,也就是说:如果快递网点、快递网点的分支机构,在发包快递业务时,如果承包人不具有经营快递业务的资质,承包人所产生的侵权责任,发包人仍是侵权责任承担的主体之一。 |
案例来源:诸暨市人民法院 |
综上,无论是案例一还是案例二,无论是自聘员工还是承包主体,快递网点及其分支机构,都应在快递旺季时,强调安全教育、重视车辆维护、及时为快递车辆投保,以减少交通事故带来的风险和损失。
安全无小事,任何交通事故、人身安全,都可能成为决定一个快递网点能否生存下去的关键。我们公司在提供快递客服外包的同时,会免费发布快递网点转让信息,有些转让的网点,就是因为交通事故导致的。实在可惜职级。
前面我们提到“临时工”的问题,也确实有快递网点老板问:临时工出了车祸导致他人财产、人身损失的,快递网点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答案是肯定的,暂时没有找到切实的案例来交流、分享,我就提供相应的法律依据给大家参考吧。
法 律 依 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
法 律 分 析 | 临时工和快递网点之间的关系,是属于雇佣劳务关系,也就是雇员与雇主之间的关系。雇员的行为是为雇主谋取利益,在工作期间发生事故造成民事赔偿当然是由雇主承担。 无论快递网点和快递员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提供劳务者在完成工作任务过程中,如果造成其他第三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均应当由用人单位、接受劳务一方先行赔偿。 |
通过以上的法律依据和法律分析,我们不难得出答案:临时工在派送快递过程发生交通事故,雇主也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在目前快递行业中,快递网点雇佣临时工、快递承包人都存在雇佣临时工的情况,所以,下一期公司的【快递法律】将围绕行业中避不开的“临时工”来展开分析。希望大家多多关注,如果您觉得本文对您有帮助,请帮忙转发。